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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三方平台禁售处方药、药品违法处罚到人!

发布者:药春秋浏览次数:73


今天(4月20日)上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意味着药品管理法将迎来更大范围、更为全面的修改。

 

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修订后,没有进行大的修改。

 

此前的“修正草案”主要是对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作出规定,其他有些规定也应根据药品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按照药品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要求完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规范,将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同时,要处理好与正在制定的疫苗管理法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修改,按照药品研制与注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剂管理、上市后管理等环节调整结构,并将有些涉及疫苗管理的内容纳入疫苗管理法。

修订草案再次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倍数予以提高,其中制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提高罚款上限至300万元。


进一步落实“处罚到人”,草案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给予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针对药品价格虚高和供应短缺的现象,草案也增加了采取措施加强药价监管、保障药品供应的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实行短缺药品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短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药品行为,草案增加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备案,履行资质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并明确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信息来自: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央视新闻

整理:春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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