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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2.11

11月18日开始降价!涉多种慢性病及重大疾病用药

发布者:药春秋浏览次数:70



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执行国家组织第七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20221118日起,全省参加第七批国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行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通知》明确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地“时间表”:

 

20221113日前,主供企业、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分别将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

 

20221110日前,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选定配送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20221110日前,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主供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采购周期为:20221113日—20231130日。

 

据此前相关报道,国家联采办于718日公布了第七批国家药品集采的中选结果,同时明确了将于202211月实施。本次集采60种药品采购成功,中选药品平均降价48%,涉及31个治疗类别,不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也包括肺癌、肝癌、肾癌、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按约定采购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省费用185亿元。

 

根据山东《通知》,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主供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作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同时对主供企业进行提醒。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省医保局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通知》要求,集采中选药品均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要切实强化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省医保局将对医疗机构可替代药品采购情况开展监测,医疗机构要加强非中选药品使用监管,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月监测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指标数据。各地医保部门要畅通医疗机构沟通渠道,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并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第七批国采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不再标识省集采中选身份。同企业在省集采中选价格和第七批国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第七批国采中选价格执行,省集采中选但第七批国采未中选的,企业自愿联动全国最低挂网价,省集采第二评审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落实挂网撤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