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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

集采扩围时间定了,明年1月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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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
20195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全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91012日至1023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326028583260244(传真)  

  箱:gdyyzb@126.com

  :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510630 

 


 

广东集采扩围在即,计划明年1月起正式执行。除广州、深圳执行原4+7集采外,其他区域组成省级采购联盟,全省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其中,非中选价格高于中选价2倍以上的品种,医保支付标准按首年降30%、第二年降30%,第三年与中选价趋同的方式制定。此外,对于非中选药品,将采集省、广州、深圳GPO平台价格,取最低值作为其采购价格。

 

1012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全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下称:《公示》),国家集采扩围确定的中选药品将在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带量采购,并将于20201月起正式执行,实施范围除广州、深圳市以外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军队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并按照国家统一组织要求,成立省级采购联盟(广州、深圳市除外),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具体采购工作,并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的安排,落实广东省试点扩围采购任务。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除广州、深圳外,全省实行统一药品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参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非中选药品(除中选品种以外,与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品种,下同)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过评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从政策出台当年起,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并将实行未中选药品与试点城市采购价格联动:

 

对试点扩围中选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其他非中选药品,采集省、广州、深圳GPO平台价格,取最低值作为其采购价格。

非中选药品在全省无中标(挂网)价的,取过评的同质量层次、通用名、剂型、规格中选药品价格作为限价,企业自行申报合理的价格。

 


以下为意见稿主要内容:

 

分解约定采购数量任务


按照历史采购情况,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等因素,将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省约定采购数量任务分解至各地市、县(区、市)及各医疗机构,同时明确1年内完成分解的中选药品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确保完成采购任务。

 

广东省集团采购平台要及时更新中选药品信息,做好与现行集团采购药品的衔接,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加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及时纳入本单位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按照采购任务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切实保证使用量。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


建立试点扩围监管系统,完善集团采购平台相关功能,实现互联互通,完成试点扩围药品数据采集和监测,满足对全省试点扩围全流程监管需要。

 

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监管。督促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应急储备和停产报告制度,遇突发质量和供应问题时,采取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第一负责人,要严格质量管理,确保中选药品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医疗机构,特别是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对不能保质保量配送的中选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保证及时结算药款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扩围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保证及时回款。


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除广州、深圳外,全省实行统一药品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参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非中选药品(除中选品种以外,与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品种,下同。)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从政策出台当年起,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完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药品

 

强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激励机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相关病种分值以及定额支付标准。试点医疗机构因使用中选药品而形成的结余费用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实行未中选药品与试点城市采购价格联动。对试点扩围中选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其他非中选药品,采集省、广州、深圳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价格,取最低值作为其采购价格。非中选药品在全省无中标(挂网)价的,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质量层次、通用名、剂型、规格中选药品价格作为限价,企业自行申报合理的价格。

 

4+7扩围全国进展情况

 

除了广东之外,目前海南、甘肃、安徽、湖北均已发文,基本明确了执行时间。


【海南】927日,据《海南日报》报道,11月起海南省将正式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

 

【甘肃】日前甘肃省也下发了该省集采扩围的征求意见稿。而甘肃扩围一落地就实施价格联动,之前的甘肃中标价格应与中选药品价格趋同,并要求非中选品种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安徽】而同一天(927日),安徽省医保局医疗保障惠民成果发布会上透露,安徽省已主动向国家医保局申请“4+7”扩围试点并获得批准,预计在今年年底落地实施。


【湖北】1010日,湖北省发布全面落实国家集采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将于12月份正式执行集采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


医保经办机构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总计不低于采购预算的90%。同通用名下原则以中选价(多个中选价的选择低价,国家中选药品除外)作为支付标准,与中选药品差异较大的药品,给予2年的调整期。


鼓励优先采购国家中选药品中未选择供应湖北的中选药品,并以其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3家过评不再选用未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