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进口药品的国内代理有多种角色,销售代理、注册代理、质量管理代理等。
而这次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代理人,显然又与上述各小环节的代理不太一样。
当前,药品监管工作进入新时代,MAH制度的全国推广,要求MAH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承担责任。随之而来的,对境外MAH代理人要求也发生变化:代理人履行MAH义务,与MAH承担连带责任。
有连带责任在,境外MAH与代理人的双向选择都得擦亮眼睛、做深入评估,谁知道哪天一方失火殃及池鱼了呢。
最让人不解的一点,是“境外MAH有多个药品注册证书的,应当指定一个代理人”,这是要给进口代理人洗一洗牌的节奏?
代理人需要有质量管理制度、可追溯的管理系统、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这也未免跟GMP走得太紧密了吧。
当前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大家各抒己见。